政务:榆社县人民法院 2022-03-29 17:52
人民陪审员司法礼仪规范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它要求有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性要求,独立与实体法或程序法之外,通过裁判思维、司法行为、审判活动以及各种仪式表现出来,旨在强化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虔诚情感,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一、仪表礼仪
1、参加审判活动着装要整洁大方,体现职业特点,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
2、仪容要端庄,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款式夸张的耳环、项链等,不染彩色指甲,不将头发染成怪异颜色。
3、在庭审中坐姿端正、精力集中、专注庭审,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有有损形象的不雅举止,宣判时应保持肃立。
二、庭审礼仪
4、做到开庭时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准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在案件审理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退出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
5、在开庭前要将手机关闭或者调整至静音状态,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6、询(讯)问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要在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做到语气庄重平和,目光直视,态度严肃。
7、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如遇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可适当提醒,但不能以生硬言辞指责。
8、平等对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避免出现易引起当事人误会、影响案件处理公信度的言行。
9、在庭审中,不得有打瞌睡、坐姿不端、玩游戏、吸烟等不雅行为。
三、交往礼仪
10、与当事人交往既要庄重又要注重礼节;庭审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律用语。
11、与当事人交谈应当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热情、用词准确、声音清晰、态度诚恳。
12、不得私自接见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受当事人、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四、其它礼仪
13、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遵守法院的新闻宣传纪律,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在公共场合、新闻媒体上发表对未审结案件或有损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15、不得利用参与审判之便为律师介绍案件,从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好处费、介绍费以及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16、不得以人民陪审员的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供稿:关 清
原标题:《【第22028期】司法作风整治|礼仪篇——人民陪审员司法礼仪规范》
原文网址: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7368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