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蕲春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路希望玫瑰园5栋1单元19楼
被投诉人:蕲春县妇幼保健院
地 址:黄冈市蕲春县蕲春大道146号
三、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2日,蕲春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能力提升建设医疗家具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6年1月4日,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对项目(项目计划备案号:421126-2025-02035)提出质疑。蕲春县妇幼保健院、蕲春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6年1月4日作出了质疑回复。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如下:1. 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为评审因素;2.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 采购文件将已废止的国家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投诉。
1、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采购文件中将胶水、油漆、木皮等原材料需符合的GB18583-2008、GB18581-2020、GB18584-2001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采购需求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故投诉事项1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采购文件将ISO9001、ISO14001、ISO45001三项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虽然这些认证具有一定规范意义,但其本质为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的体现,与医疗家具产品的核心性能质量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将此类通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因素,对中小企业形成隐性排斥。故投诉事项2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并未就该事项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在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将已经明令废止的国家强制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但废止后即失效。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明确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决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15日
一、项目名称:郧西县2025年幼儿园玩教具和其他保教设备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中心A地块写字楼B栋6层办公06号(26)
被投诉人:郧西县教育局本级
地 址: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113号
相关当事人:普荣造价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京东路1号百强世纪城小区13栋2单元1601室
三、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9日,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向普荣造价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对普荣造价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投诉人所提四项投诉事项具体如下:
投诉事项一: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标准中设定的“类似业绩”分值权重过高,对新企业和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标准中设定的“企业综合实力”评审标准,对新企业、中小企业和非从事产品制造的潜在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依法落实国家采购政策。
投诉事项四: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标准中设定的“供货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人员培训方案、售后服务”中以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潜在供应商的评审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阻挠、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该地区和该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四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郧西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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