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或评审专家有鉴别投标文件真伪的义务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6-03-01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了规定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标专家的法定义务是客观公正的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如果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评标专家可以基于合理怀疑进行进一步查证,但这属于权利而非义务。中标候选人被其他投标人质疑真实性时,原评标委员会可以在招标人组织下进行进一步复评核查。

评审专家如果怀疑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材料,则有向财政部门报告的义务,拥有怀疑的权利,但没有认定权质疑供应商经过质疑环节后,应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作出认定。

供应商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带来的处罚结果。


来源|四川省采购交易服务协会
编辑|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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