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举报与投诉本质区别
精准界定举报的范围,必须从法律性质和立法目的上将其与供应商投诉清晰区分。这两者性质与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投诉是供应商依申请启动的行政裁决行为,是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核心目的是维护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理举报本质上是财政部门依职权启动的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而非直接救济举报人个人权益。
在法定程序的优先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为供应商维权设置了明确的质疑、投诉法定路径。对于供应商自身权益受损的事项,应优先引导其通过法定救济渠道解决。《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明确了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关于这一点,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28号中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财政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首先对举报人的诉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明显属于供应商自身权益救济范畴的事项(如对评审结果不服、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等),应主动释明法律,引导其通过质疑、投诉程序主张权利。对于坚持举报的,可依法导入相关程序,但需明确其性质。
明确举报材料实质要求
首先,规范受理是高效处理举报的基础。举报不能成为规避法规责任的渠道。虽然举报无统一格式,但可借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投诉书的要求,引导实名举报人提供尽可能详实的材料。这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信息、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描述、相关的事实依据与证据线索,以及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清晰的线索有助于财政部门快速判断是否受理并启动调查。其次,区分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应鼓励并提供规范指引,对其材料完整性提出较高要求。对于匿名举报,财政部门应予以登记。但启动正式的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备初步证据或清晰线索。对于线索模糊、情况不明的匿名举报,不宜直接启动调查程序,但可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信息。最后,强化举证责任意识。应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举报人增强举证意识。在实务中,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上述方法过滤掉部分缺乏事实依据的举报,提高处理效率。
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目前,国家层面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尚未制定统一细则。但随着举报案件不断增多,笔者认为,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信访工作条例》作为顶层依据,精准区分举报与投诉,对于确实属于举报案件的,从受理、登记、调查、回复、复查和复核全流程进行规范,并在实务中探索形成管用好用的规范化流程,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领域举报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举报案件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同时,政府采购涉及领域广、项目多、资金量大,监管难度大。如收到隐蔽性比较强的违法违规举报线索,财政部门主要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调查手段相对有限。因此财政部门不能“单打独斗”,必须建立高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针对上述情况,要完善举报线索移送和部门间协调机制。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对于举报中涉及的可能构成犯罪的线索,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串通投标等罪的立案条件,财政部门在初步核查、发现违法事实可能性较大后,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前初查。二是完善纪法协调机制。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财政部门通过对项目的调查,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举报线索的初核,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角度审视项目中工作人员有无异常之处,对于明显异常情况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协调机制能有效深挖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实现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