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经专业判断” 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可行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6-07-29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例回放

2026年6月,某县第四小学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2026年物业采购服务项目”实施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386900元。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336076元。

经评审,该项目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均未触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三项“量化红线”(低于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本案采购文件未提高审查标准,仍按45%执行,故336076元的报价不触发前三项“量化红线”)。评审委员会仍依据第四项兜底条款——“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启动了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成本佐证材料。供应商因未能提交完整证明材料,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其报价高于最高限价45%近一倍,已提交详细报价预算清单,列明各岗位工资22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1160.75元,覆盖核心成本,不存在不合理情形,评审委员会未说明启动原因和参考依据。

问题引出

2号文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在评审报告中记录。但在实践中,基于第四项兜底条款启动审查时,评审报告仅写“经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或“全体评委一致认为”,是否满足“记录启动原因”的法定义务?“启动原因”的记录,究竟应当具体到何种程度?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启动原因必须记录,且为全过程留痕。

2号文明确规定:“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据此,2号文的要求是“全程留痕”,而非“结论留痕”——不仅记录审查结果,还要求记录启动的具体原因、审查过程中的判断依据,以及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查询的相关历史。启动原因、审查过程、审查结论、查询记录构成完整的留痕链条,缺一不可。

“启动原因”的记录应具体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评审委员会仅写“经专业判断”5个字,能否满足“记录启动原因”这一法定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评审委员会已在报告中记载“基于专业判断”或“全体评委一致认为报价过低”,即已履行记录义务——因为2号文只要求记录“原因”,并未要求记录“依据”或“过程”。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专业判断”只是结论,不是原因。真正的“启动原因”应当包括:参考了何种同类项目价格、何种行业人工费用标准、何种历史成交数据——即支撑“专业判断”的具体参照系。若缺少这些,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无法审查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供应商也无从知晓被审查的具体依据。

从2号文“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来看,启动兜底条款应当建立在具体参考依据之上,而非凭空得出结论。同时,2号文要求“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也说明记录留痕的范围涵盖启动前的信息检索过程——评审委员会在启动审查之前,通常需要查阅相关市场价格或行业标准数据,这些查询历史本身就应当被记录和归档。在此基础上,仅有“经专业判断”5个字,显然无法覆盖2号文要求的留痕范围。

对于不履行记录义务的法律后果,2号文规定:“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从2号文将“记录”作为审查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来看,启动原因记录缺失或不完整,可能被视为“未按规定审查”的情形之一。这意味着,评审报告中不记录或未充分记录启动原因,不仅是程序瑕疵,还可能引发对评审专家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

相关启示

2号文已明确要求记录启动原因,并要求将互联网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仅写“经专业判断”5个字,虽然形式上有了记录,但从2号文“全过程留痕”的制度要求来看,信息颗粒度明显不足。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参考的具体依据(如行业标准数据、同类项目历史价格等)一并载入,同时将查询记录归档,方能满足“记录启动原因”的法定义务。

对于评审委员会来说,启动兜底条款时,建议在评审报告中不仅记载“启动”这一结论,还应简要说明参考了何种依据,例如“参照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价XX元”“参照行业人工费用标准XX元”等。同时,将查询相关数据的互联网浏览记录一并归档留存。记录越具体,归档越完整,事后越经得起审查。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应尽可能明确兜底条款的参考判断标准,让专家启动兜底条款时有更清晰的参照系。财政部门可在投诉处理中关注兜底条款启动的记录深度和归档完整性,逐步推动形成统一的记录标准。

法律链接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张明柳


https://mp.weixin.qq.com/s/cFPaXWjpIn-0A3BuUtPVXw